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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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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乙双方为提高联合办学的竞争优势,方将在方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该基地的法律地位为方的派出机构,该机构由方自行管理和运营,在签订协议二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和挂牌工作。在双方合作期间,方为方的派出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但相关的水、电、气、视、讯等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和投入。

二、联合办学层次及学制

第三条:联合办学以中专/专科学历为主,学制为三年。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并在方的师资能力、教学设施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开展其它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模式。

三、招生时间及专业设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了适应新的招生(政策)环境及就业市场的需要,在招生方式和时间安排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春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三月初,秋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八月底。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合办学的专业应以定向就业市场为主,现双方选择轨道交通专业(铁路就业方向)金融专业(银行就业方向)航空服务专业邮轮专业共四个定向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定向委培专业采取2+1学制,即在方两年时间,最后一年(3-6个月)方安置在相关定向用人单位带薪实习,在定向委培学生获得毕业证后,由方定向安置到用人单位就业。

第六条:为了更好的定向安置在校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实训)就业等工作,甲乙双方要积极的负责组织动员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参加(实习实训)就业工作。同时,在校定向委培提前(实习)就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甲乙共同保留查阅

 

四、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方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审核及注册等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学籍管理等事项,合格的毕业学生有颁发中专/专科毕业证书的义务。

第八条: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进行教学、教育考核、测评,方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使定向委培各专业学生毕业后,所学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完全符合定向企业的工作技能要求,使定向委培学生圆满的实现定向就业安置工作。

第九条:方要认真教育、引导委培学生保持良好的(实习)就业心态,并积极主动协助方做好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和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方不得和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合作,并不得将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实习)就业。

第十一条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方补偿有关的经济损失,并由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期间,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五、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方负责定向委培学生专业技能的基础培训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入学面试、考试等工作,负责与面试、考试合格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负责对委培合格毕业学生的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方负责定对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期间一年的跟踪管理服务(从定向委培学生实习之日起计算)。方的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是维护服务期内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正当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方不得在方所在地开展和方相同专业的联合办学合作业务。并不得在方所在地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

第十七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方补偿有关经济损失。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联合办学期间,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八、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实习目的:

第二十二条:定向委培轨道交通专业金融专业航空服务于管理专业邮轮专业等各专业委培学生,方必须安置学生到甲方培训中心(校区)进行专业培训一个月和相关单位实习个月。实习期间,定向委培学生主要学习专业技能知识。通过学习,使定向委培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为今后顺利的定向就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