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甲乙双方为提高联合办学的竞争优势,甲方将在乙方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该基地的法律地位为甲方的派出机构,该机构由甲方自行管理和运营,在签订协议二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和挂牌工作。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为甲方的派出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但相关的水、电、气、视、讯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和投入。
二、联合办学层次及学制
第三条:联合办学以中专/专科学历为主,学制为三年。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并在乙方的师资能力、教学设施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开展其它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模式。
三、招生时间及专业设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了适应新的招生(政策)环境及就业市场的需要,在招生方式和时间安排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春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三月初,秋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八月底。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合办学的专业应以定向就业市场为主,现双方选择轨道交通专业(铁路就业方向)、金融专业(银行就业方向)、航空服务专业、邮轮专业共四个定向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定向委培专业采取2+1学制,即在乙方两年时间,最后一年(3-6个月)由甲方安置在相关定向用人单位带薪实习,在定向委培学生获得毕业证后,由甲方定向安置到用人单位就业。
第六条:为了更好的定向安置在校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实训)就业等工作,甲乙双方要积极的负责组织动员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参加(实习实训)就业工作。同时,在校定向委培提前(实习)就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甲乙方共同保留查阅。
四、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审核及注册等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学籍管理等事项,合格的毕业学生有颁发中专/专科毕业证书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进行教学、教育考核、测评,乙方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使定向委培各专业学生毕业后,所学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完全符合定向企业的工作技能要求,使定向委培学生圆满的实现定向就业安置工作。
第九条:乙方要认真教育、引导委培学生保持良好的(实习)就业心态,并积极主动协助甲方做好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和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不得和甲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合作,并不得将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甲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实习)就业。
第十一条 :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乙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甲方补偿有关的经济损失,并由乙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期间,乙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五、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定向委培学生专业技能的基础培训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入学面试、考试等工作,负责与面试、考试合格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负责对委培合格毕业学生的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定对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期间一年的跟踪管理服务(从定向委培学生实习之日起计算)。甲方的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是维护服务期内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正当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在地开展和乙方相同专业的联合办学合作业务。并不得在乙方所在地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
第十七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甲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甲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乙方补偿有关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联合办学期间,甲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八、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实习目的:
第二十二条:定向委培轨道交通专业、金融专业、航空服务于管理专业、邮轮专业等各专业委培学生,甲方必须安置学生到甲方培训中心(校区)进行专业培训一个月和相关单位实习三至六个月。实习期间,定向委培学生主要学习专业技能知识。通过学习,使定向委培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为今后顺利的定向就业奠定基础 。